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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醒:医师资格证书-资格考试
【标题】日记 [2008年11月30日]
【摘要】 敬的卫生部陈竺部长:您好! 2007年5月27日《广州日报》刊登了一则消息:“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黄小玲透露,广东省有一大批‘赤脚医生’无行医资格证,谋生艰辛的问题已经上报卫生部。”(附1) 我们是广东省兴宁市个体开业的医生(附2)。读此消息后,肯定黄小玲副厅长透露的“消息”不符合历史事实。该消息所称的“赤脚医生”是指医师法生效前已取得医师、中医师资格的个体医生。广东省卫生厅对个体医生队伍偏见、歧视的管理模式就像一场梦魇,由此衍生的链条已伤及党的事业和政府的威信。“龟玉毁于椟中谁之过与?”我们以下述四个方面向您报告。 一、有法不依,个体医生冤比窦娥广东省个体开业的医生,在医师法生效前已经通过了卫生部规章卫医字[88]36号、国务院令149号等规定了医师、中医师资格和行医资格。,符合《医师法》第43条可以直接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规定,应该在1999年认定执业医师资格。广东省卫生厅认定个体医生的执业医师资格有法不依,编造了许多没有历史事实的、不合情理的、违法的所谓“理由”,以致一贯合法行医者一夜之间变为无证行医者,真是比窦娥还冤!综合粤卫函[2003]70号等文件以及2006年个体医生***... (04-11 10:58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