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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标题】于国富:从淘宝被判侵权看网络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演变
【摘要】原文链接:http://b.lawyer8.com/?p=1152 近日,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做出了(2010)海民初字第16148号民事判决书,判令淘宝公司与其会员店铺经营者张某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 在这个案件中,虽然淘宝需要承担的仅仅是在一万元的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,但是,判决给整个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行业带来的震动不容小觑。该案中,淘宝虽然 针对权利人的投诉链接进行了删除,但是仍然被法院认为其采取的措施不利,应当对权利人因此受到的扩大损失承担侵权责任。通俗来讲,这个判决表达出来的法官 意志是:交易平台不仅应当删除投诉人通知书中列举出的侵权产品及其链接,而且应当自行审查,并及时删除那些明显侵权的产品及其链接。1、 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包括五个部分,其中对于本文要分析的“网络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”这一主题最相关联的事实是“关于知钱公司与淘宝公司多次交涉的事实”。引用如下:2010年1月13日10:03,yizehao@zhiqianclub.com邮件用户向淘宝公司员工淘宝网客户满意中心孔慈发送邮件,称其是知钱公司工作人员,知钱公司发现淘宝网上存在大量... (04-09 15:42)